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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November 30, 2014

手握武器及權力的人是否要三思呢?

其實想寫這個例子許久, 一直沒時間.......

曾問過老公一個交通法例問題........一個開車的人意外駕車撞死人, 會被控訟 "不小心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的罪名......我問老公, 若一個想自殺而衝出馬路的人被車撞死了, 那麼駕車的人是否可不用承擔這個 "不小心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的罪名呢? 老公說一樣會被控這個罪名的, 這是因為駕車的人是控制著一部凌駕於行人的大型機器, 駕車的人要駕車的話, 絕對是有責任去顧存任何道路上的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的, 所以姑且勿論死的人是否存心要自殺, 駕車的人是絕對有責任去避免及盡一切能力去避免造成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傷亡的......

本人不知道老公講的交通法是否屬實, 因自己除了十多廿歲踏過單車外, 從來沒試過或想過去學駕車, 但直覺相信老公講的法律是真的, 這也十分合理, 人類長了兩條腳就是用來走路的, 只不過科技發逹有了車, 甚至飛機火箭等等, 但綜觀全世界大部份人仍是用兩條腳來走路的話, 這個邏輯就成立了!

但既然邏輯成立了, 借喻到今日的香港, 手執武器及權力的警察是不是應如開著車子的人, 應絕對有責任去避免及盡一切能力去避免造成示威人士的傷亡呢? 當然犯法的人要拉, 習警的話要拉, 全部拉上法庭, 等法庭做裁決啊.......當然很多情況下, 還是有必要使用武力的, 例如自衛啦, 犯人反抗啦之類, 但撇下這些, 警察的個人情緒也要發揮到使用武力的話, 這就完全是反邏輯了.......大家可有想過, 有一天駕車的人見到有人想自殺, 駕車的人想既然你想死我也不必管你, 車子不偏不避就撞上去, 那會是怎樣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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